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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国有企业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有效落地的思考(三等奖)
来源:监察部(监事会、纪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2-02

一、廉政风险防控概述

廉政风险防控作为新形势下我国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深化反腐倡廉工作的有力抓手。早在2006年底,时任北京市崇文区纪委书记的张岚,就提出要将现代企业管理理念与反腐倡廉的工作实际结合起来,有效降低廉政风险。在2010年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会议上,胡锦涛同志明确提出要从“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入手,排查廉政风险”,随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关于建立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尝试。中央纪委2011年的《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更使廉政风险防控的概念受到全国的关注。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进一步指出,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2012年,国资委党委根据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要求,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国有企业开展实施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工作。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有效落地,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二、国有企业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运行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国有企业自组织实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以来,在反腐倡廉工作上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各企业纷纷制定了实施廉政风险防控建设的目标措施,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风险防控领导小组,加强了对反腐倡廉建设的宣传教育,企业各项重大决策制度和管理流程日趋完善,依法经营、廉洁从业的廉洁文化氛围日趋浓厚,各级管理者抵御风险的能力和意识日趋增强,有效推进了反腐倡廉建设。

在看到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廉政风险防控是一项系统性体系化的工作,需要在具体实施中慢慢摸索前进,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制约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一步的推进。

(一)认识重视程度不够,欠缺原动力

主要表现为部分管理者对廉政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潜意识里将廉政风险和腐败行为等同起来。而廉政风险的内涵,是指“公职人员在用权履职或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即发生腐败的特定风险,并不是腐败行为对行政目标的负面影响。”因此,廉政风险并不等于腐败风险,更不等于腐败行为,它仅仅是一种可能性。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认识不到位,当对某个职位的风险点作排查统计的时候,部分管理者认为这是单位对他的不信任,从而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产生抵触情绪,不能发挥应有的积极主动性,导致风险防控工作因管理人员参与度不高,欠缺原动力,使得廉政风险点排查过后仍有不少“盲点”。

另外,还表现为部分企业领导对廉政风险的关注仍不够。廉政风险作为企业经营面临的现实风险之一,与企业战略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运营风险同样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至关重要,然而部分领导把企业风险和廉政风险割裂开来,认为廉政风险不属于企业风险之一,无需过度关注。这样在公司顶层设计时往往会对廉政风险防控未予重视,使得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开展缺乏具体规范的指引。

(二)制度结合不够紧密,欠缺操作性

主要表现为大部分企业在制定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方案时,未能很好地融入企业业务和管理流程中,未能与目前企业实行的全面风险管控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因此,在制度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这两种制度的相似性而带来大量的重复工作,导致因重复工作造成管理资源浪费,影响了企业管理者推行廉政风险防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这两种制度部分工作较为相似而又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实施,大量重复工作造成各部门工作量的增加,进一步增加了参与者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抵触情绪,使制度落地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此外,由于顶层制度设计较为抽象概括,多为原则性的内容,具体实施方案又缺乏操作性,未能有效融入业务和流程,久而久之就容易被束之高阁。

(三)考核大多流于形式,欠缺监控力

主要表现为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尽管已建立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考核机制,但考核制度设计不尽合理,考核效果并不理想,体现在:未能就具体考核内容制定各项量化指标,而是以弹性大的软指标或粗指标为主,评价尺度很难把握,考核针对性不够,“一把尺子量到底”;考核不注重实效,注重形式而忽略实质内涵,考核结果客观性不够;考核结果未能有效应用,未能将廉政风险防控考核纳入个人综合考评体系之中,考核结束就“一切照旧”。

(四)业务能力有待提高,欠缺推动力

主要表现为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对业务不熟不精,对实行廉政风险防控的目标要求和内涵内容理解不透,对企业制度和管理流程理解不深,对制度结合实际融入中心的思路还不清晰,对有效推进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落地的措施办法还不多。廉政风险防控作为一项系统性工作,其有效开展需要企业领导层与各员工之间,以及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联动,而且各部门各岗位风险点的排除涉及多方面的知识,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不仅要熟悉企业各部门业务知识,而且还需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只有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才能进一步推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三、促进国有企业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落地的路径思考

廉政风险防控作为一项长期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前进;而有效促进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落地,更需要进一步明确目标、统一认识、融入中心、落实责任。

(一)明确目标,逐步推进

任何工作的开展都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廉政风险防控也不例外。要明确目标,首先就要明确廉政风险防控的内涵,认识到它是一种企业经营管理中潜在的风险,仅是一种现实可能性而非事实;其次还应认识到廉政风险防控对企业经营的重要性,将其与企业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提升到同等的战略高度,并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发挥目标的引领作用,充分调动各部门积极性以取得良好的联动效应。

廉政风险防控作为一项体系化工作,其成果的获得并非一蹴而就的,要达成预定目标,就要在认清企业实际情况后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通过整合企业内部资源和社会资源逐步推进。

(二)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只有对一项工作有统一的认识,各部门各责任人的工作才会形成合力,才能向着目标前进。统一认识,首先,要求企业领导对廉政风险防控统一思想统一认识,进而通过制定指导意见或决议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开展定下调子,这样在工作具体实施中,各责任人才能有一个明确的方向指引,通过部门联动发挥工作积极性,提高认识努力形成落实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自觉性。其次,要使广大员工深刻认识到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为了预防和控制腐败现象,是为了降低腐败发生的几率,是为了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变为腐败问题,是为了让员工少犯或不犯错误,是对员工最大的关心和爱护。此外,还要让广大员工清楚知道风险不等于问题、腐败风险不等于腐败、查风险不是找问题,尽量减少员工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抵触情绪,达到统一认识统一思想、共同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目的。

正因为廉政风险防控的开展需要企业各部门、各岗位的协同,而各部门、各岗位间或因信息不畅等因素就可能造成工作效率不高,而不能依原定计划完成工作任务。这就要求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领导,通过明确各部门责任,制定科学的工作流程图,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以求信息传递通畅,并强化监督,持续加大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力度。

(三)顶层设计,融入中心

就目前所实行的国有企业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而言,由于与目前企业所推行的全面风险管理较为相似,而且还是由不同部门主导,因此,对企业来说,因多部门重复劳动造成资源浪费,不符合经济性原则;对各级管理者来说,因重复劳动增加工作量,影响了积极性;对更多的员工来说,因认识不到位而产生抵触情绪,而不情愿去做;对于这样的状态,效果自然也就不明显了。

就此,笔者认为,就制度层面要促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有效落地,首先,从制度顶层设计时就要把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纳入到企业管理流程之中,使员工明白廉政风险防控不是游离于管理流程之外的又一体系,而是企业战略发展必要组成部分,以消除广大员工的抵触情绪。其次,要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融入业务,融入到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中去,使其成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其中一部分,与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以达到减少重复劳动、增加可操作性、提高效率的目的。此外,各企业还可根据条件许可进行适应性组织建设,把风险管理、审计、纪检监察、法务等职能同归一部门负责,成立风险管控部,这样就能更好地开展工作,达到既减少了重复劳动,又统一了管理、克服了资源浪费问题。

(四)强化考核,落实责任

考核评价作为管理必不可少的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要推进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有效落地,还必须强化考核、落实责任。

首先,要科学设置考核标准。不同部门不同职位,其廉政风险防控的侧重点都会有所不同,因此考核标准的制定要在共性基础上突出实施个性化考核,注重针对不同责任主体职权职责内容的不同,制定出个性化的考核标准;此外,还应注重量化指标的应用,在考核标准的选用上,尽量摈弃空泛的软指标而采用更具操作性的量化指标,使考核结果更切客观实际。

其次,更加注重考核内涵。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考核不仅是上级单位的指示要求,考核工作本身对企业自身经营亦具有重大意义,所以应该变以前完成任务式的思维,从企业现实经营需要出发,注重考核的实质内涵,深入了解考核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力求解决企业经营中廉政风险问题。

再次,落实考评责任。推进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有效落地,还应对注重对考核结果的应用。将廉政风险防控考核纳入个人综合考评体系之中,对考核优秀、良好、较差的责任主体分别给予奖励、激励、批评教育,针对部分有渎职行为或腐败行为的责任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组织纪律予以惩治。(中交南沙具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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