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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监督工作的思考(二等奖)
来源:监察部(纪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2-0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强调,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关键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各级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做到守土有责。“两个责任”的提出,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经验的新概括,是反腐倡廉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要求,切实把监督责任落到实处。以下论述着眼于投资类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实际,通过分析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理顺监督层级、规范监督事项、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制度四个方面,提出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的建议,促进纪委监督责任落实。

一、国有企业监督工作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监督认识上:一是领导存在认识缺位,在企业领导层面,重视经营管理、轻视廉政建设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认为抓好主业、获得效益就是头等大事,没有给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有的重视,或者是敷衍了事,不注重党内监督、群众监督习惯的养成,民主生活会走过场;二是党委纪委存在认识偏差,因信访案件在近期以来任务量较大,在治标方面有些“用力过度”,忽视了日常监督和作风监督等重要工作,没有考虑如何通过抓好监督,逐步实践向治本过渡的问题;三是群众存在认识误区,部分群众认为,监督是纪委的职责,监督针对的是领导干部,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少数群众甚至认为监督是得罪人的事,发现问题也不向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群众监督基础日渐薄弱。

(二)在监督能力上:一是存在监督“盲区”,国有企业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方式受限,没有直接调取个人账目、房产登记等情况的权限,经常有干部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过程中瞒报误报,企业纪委不能及时准确地了解管理权限内所有干部的有关情况,主动发现问题的能力受限,产生监督“盲区”;二是监督力量不足,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纪检监察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企业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在人员配备招聘方面也是以经营人才为主,通常不重视招募办案、监督方面的专业人才,监督人力资源匮乏必然会影响监督工作实际效果;三是监督方式单一,国有企业纪委、纪检监察部门通常是以听取汇总报告为主要监督方式,缺乏监督主动性。在同一企业内部,不同纪检监察人员对于监督工作理解和执行情况也存在差距。

(三)在监督力度上:主要存在“同级免责”现象,因同级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彼此熟悉,党委书记、纪委书记通常碍于情面,监督本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时也往往底气不足、力度不够,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存现的苗头性问题不能及时给予提示,尤其是对于企业一把手的问题不能及时上报,有的甚至帮助其掩盖违纪违规问题。

二、改进国有企业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理顺监督层级是前提

理顺监督层级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前提,也是顺利开展监督工作的保证,所有监督手段的应用都要有法律支持,即依法依规开展监督。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党章和干部管理权限,将监督工作划分为同级党委监督、所属单位监督和总部部门监督三个层级,每一层级的监督方法来源于党章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所以行使监督主体、监督权限也各有不同。

1.同级党委监督是所有监督工作中难度最大,但也是最为重要、最见成效的第一层级监督。同级党委监督以纪委书记为主,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纪委书记要通过参与企业决策、民主生活会及听取述职述廉等方式开展监督,要敢于行使监督权、敢于发表意见,注重监督成果转化。做好同级党委监督,能够从决策源头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选人用人、重大事项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的问题,在作风监督方面的作用尤为显著。

2.所属单位监督是涉及监督事项最广、方式最多的第二层级监督,尤其是对于未设党委、纪委的单位,监督工作尤为重要。对所属企业的监督主要是廉政监督、执行力监督和作风监督,做好所属单位领导干部选任监督是第二层级监督的源头,做好廉政监督是第二层级监督的关键,做好执行力监督可以为企业决策、计划落实提供保障,做好作风监督能够凝聚人心、提高效能。纪委负监督责任,纪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所属单位监督进行统筹安排,纪检监察部门要履行好监督职责,通过协助开展巡视、专项监督检查、审计沟通等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地掌握情况、发现问题,依纪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3.总部部门监督与第二层级监督事项、权限基本一致,因办公区域的关系,监督半径较小易于监督,但也因与纪检监察部门有经常性往来及合作,容易形成“灯下黑”。尤其是在工程分包、项目洽谈过程中,因监管不及时不到位,易发生利益输送问题,所以,部门监督重点要抓好完善监督制度和监督制度执行方面。

(三)规范监督事项是基础

规范监督事项是监督的基础,监督什么决定了监督工作方向和效果,监督事项不明确必然造成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行使监督职责过程中目标不明确。根据同级党委、所属企业监督、总部部门监督的差异,有针对性地设置监督指标,以指标为纵坐标量化评判标准,以时间为横坐标推进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拟定监督循环周期,每一循环周期对监督对象进行量化评分,同时建立完善监督工作台账、监督提醒、监督结果公开等跟进制度,充分发挥监督工作效力。

1.适用于第一、二、三层级的监督事项包括:遵守党的纪律情况;上级单位和本单位重大决策落实情况;廉洁从业情况;专项治理有关情况;个人作风情况等。

2.适用于第一、二层级的监督事项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党务、企务公开情况;民主评议情况;参与民主生活会及专题教育情况等。

3.适用于第二、三层级的监督事项包括:述职述廉情况;签订廉洁从业责任书情况;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干部选任;招投标;大额物资采购;信访案件核查情况等。

4.适用于第二层级的监督事项包括:巡视情况;审计沟通情况等。

(三)改进监督方式是关键

监督方式直接关系到监督可行性,进而影响监督实效。有效的监督方式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充分发挥“震慑”作用,所以,改进监督方式是监督工作的关键。监督方式应根据不同监督事项而定,监督主体也应根据监督对象和半径的不同进行调整。

在监督主体方面,监督方式可分为:纪委、纪检监察部门独立开展的监督;纪委主导、其他部门配合开展的监督;委托监督;纪委、纪检监察部门不参与,直接利用其他部门的检查结果。在监督时限方面,监督方式可分为:全过程参与监督;关键环节监督;随机监督。在监督媒介方面,监督方式可分为:可视化监督;信息化监督。在监督半径方面,监督方式可分为:哨兵式监督;巡视。

每种监督方式对应相应的监督事项,例如:哨兵式监督适用于作风监督事项;全过程监督适用于招投标、干部选任监督事项。改进监督方式,就是按照方式为事项“服务”的原则,结合经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量化标准和详细的监督工作计划,按计划落实监督任务,按标准评判结果,及时通报、处理违纪违规问题。同时,要充分利用内控审计资源,扩展案件线索和来源,促进由“被动”办案向主动监督转变。

(四)完善监督制度是根本

近年来,国有企业腐败案件多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管制度的缺失。目前,国有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日趋完善,但仍然存在管理的“空白地带”,例如,单独洽谈项目、个人重大事项瞒报误报等。所以,在制度层面,国有企业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要通过监督检查发现监管制度缺陷,督促或指导有关部门查堵漏洞,从根本上防止类似问题发生。

根据监督工作实际,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包括:一是监督提醒制度。落实好中央纪委抓早抓小的要求,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批评、制止和教育,切实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监督分析制度。建立监督工作台账,突出问题导向,把握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党委提出意见建议,推动问题及早解决。三是重大事项报告审核制度。将信访案相关人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提交上级纪委审核,核实个人资产、房产等,深挖细查腐败问题。

总之,强化监督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当务之急,随着国有企业的发展,监督工作涉及范围越来越广、难度越来越大,只有理顺监督层级、规范监督事项、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制度,才能顺利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中交投资陈瑞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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