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2014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安徽代表团审议时提出“三严三实”具体要求。在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习总书记在不同场合五次提及“三严三实”,指出“三严三实”是共产党人最基本的政治品格和做人准则,也是党员干部的修身之本、为政之道、成事之要。从这些要求中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党中央加强党员作风建设、树立领导干部正确权力观的坚定决心。
要使公权力真正起到“执政为民”的作用,就必须让公权力在制度的笼子里阳光运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否则,公权力一旦失去了监督和制约,就会成为腐败官员谋取私利的手段,腐败将会不断滋生。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大部分学者把目光聚焦在“制度”与“执行”上,认为只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并严格执行,做好权力授予的考察、权力行使的监督、权力失职的追责,就能够很好地关住权力,从而杜绝腐败。然而,习近平同志“三严三实”要求的提出,将如何把权力关进笼子这个命题引向更深层次。
一、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制度设计是基础。
(一)扩大制度的广度。
所谓制度的广度,就是制度的覆盖面,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以达到制度对公权力的全覆盖。“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个道理大家都懂,但为什么会有绝对的权力,就是因为有些权力没有制度约束,公权力失去了制度约束就变成了私权利,就会滋生以权谋私、权力寻租、贪污腐化等问题。把权力关进笼子里,首先就要确保笼子足够大。这就需要对当前的相关制度进行梳理,查漏补缺,要从干部选拔到干部任用,从权力行使到权力监督,从干部考核到责任追究,形成全面的制度体系,确保权力在任何单位、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任何人身上都有制度的约束,确保“有权不能任性”。
(二)加强制度的刚性。
所谓制度的刚性,就是制度的权威性。习近平同志强调,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以周永康案为例,在被查处前,周永康位居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可以说是全中国最应懂法、最应知道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人。然而他却走上了贪污腐化、以权谋私的违法不归路。原因何在,不是他不懂法,不是法律约束不到他,而是法律的权威性在他面前荡然无存,法律被他玩弄于鼓掌之间,权力凌驾在了法律之上。相应地,当前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约束权力的制度不可谓不完善,但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热衷于解读制度,对制度的规定和条款进行曲解,按有利于个人的意愿进行解读和执行,搞自由裁量。这就要求我们在完善制度、法规的同时,对一些容易被曲解或扭曲的条款要形成细则,使各项制度、法规黑纸白字,明确无误,不给任何人过分解读、歪曲解读的机会。
(三)提高制度的精度。
所谓制度的精度,就是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首先,要杜绝制度完备但漏洞较多的问题。把制度比作笼子,除了要求笼子足够大、足够结实外,还要保证笼子的孔洞足够小。如果笼子的孔洞大到老虎可以自由进出,那制度也就形同虚设了。所以要保证制度体系完善外,还要做到制度的针对性更强,要对各级、各类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利都有约束,任何人、任何权利都有相应制度约束。其次,要杜绝制度完备但效用缺失的问题。要保证制度对各级党员干部的威慑作用,对各类违法乱纪行为有明确规定和要求,有明确的追究程序和罚则。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使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都收到严厉的惩处,要使手握权力之人不任性、不妄为。
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制度执行是关键。
(一)切实履行两个责任。
制度再好,执行是关键。然而要充分发挥制度的有效性,要保证各级党委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是把好选人用人关。党委要坚持选人用人任人唯贤、五湖四海,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杜绝“带病提拔”,从源头上规范权力的授予。二是要以上率下,一级带动一级。习近平同志曾引用《论语》中的“子帅以正,孰敢不正”来说明党要管党的重要性。这充分说明各级党委及负责人要在党风廉政工作上身体力行、敢为表率,带头把权力关到“笼子”里,才能带动基层各级党员干部廉洁奉公,拒绝腐败。
各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同时,各级纪委也要充分履行“监督责任”。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兴起反腐风暴,“老虎”、“苍蝇”一起打,充分显示了党中央反腐的强大决心。在这一轮打虎、拍蝇的过程中,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效果十分显著。各级纪委首先要执好纪、问好责,要把严格执纪、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作为首要任务,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使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成为高压线,任何人不敢触碰。其次要加强监督与问责,对相关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办、及时处理,使纪委成为制度笼子的最有力的守护者。
(二)多方联动,加大违法乱纪行为的惩处力度。
当前党的反腐工作主要是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实施,这作为执政党自我管理的一种手段,的确有直接、高效的特点,但这毕竟是党内“清理门户”式的工作方法,本质上还不是国家权力,还不在国家法律体系之内,难免有疏漏之处。所以,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在制度执行上,还应更多地吸纳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机关参与其中,持续加大对违法乱纪行为的侦办与惩处力度,加大对腐败份子的威慑力度。
一是要厘清党纪和国法之间的关系。要清楚党纪是各种党内法规的总称,它的约束对象是全体党员;而国家法律指《宪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的总称,它的约束对象是全体中国公民。两者在效力来源、制定主体、价值目标、适用对象、实施机制、适用后果等方面存在不同。党纪严于国法、国法高于党纪。所以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侦办过程中,也要厘清他们触犯的是党纪还是国法亦或兼而有之,违反党纪的,调查和处理应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执行,违反国法的,应由国家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二是要做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国家司法机关的配合。在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中,应以各级纪委为主体,充分协调公安、检察、检察、法院等相关国家机关,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充分利用相关机关在调查、取证、询问等方面的优势,加快相关案件的调查进度。
(三)各司其职,确保司法独立。
联合办案不意味着党的纪检机关与国家司法机关不分你我,而要充分保证各自的独立性。首先,要确保执法、执纪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扰,避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在执法、执纪过程中要避免领导意志、上级意志、行政意志干扰,真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封死个别人托门路、走关系的口子。其次,在办案过程中出现分歧时,应以讨论、协商为主要途径,共同分析,达成共识,不干扰司法独立。这样既能不打乱司法程序,又能有效调查取证,定罪量刑。
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主观认同是最终途径。
解决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问题,并不一定能够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从当前整体情况看,在高压反腐形势下,党员领导干部违法乱纪现象有所减少,但仍有部分干部不收敛、不收手。究其根源,无疑是主观因素在作祟。要真正解决权力进笼的问题,习近平同志“三严三实”要求为我们指明了最终途径。
(一)“三实”是为权力进笼提供了现实标准。
习近平同志指出,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到“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三实”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要以为人民服务为工作行事的最终目标,以勤政担当为为官履职的统一规范,以老实正派为做人做事的终极要求。
首先,“谋事要实”是要求党员干部要深入群众,从群众中汲取工作的智慧与营养,依靠群众把工作做好,并最终使各项工作真正服务于人民,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其次,“创业要实”要求领导干部要杜绝庸政懒政、为官不为或胡乱作为的问题。中国几千年“官本位”文化强化了权力倾向。部分领导干部沉溺于权力不能自拔,“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泛滥。这就导致了部分领导干部不思为民服务,只想恣意用权。而“创业要实”恰恰直指这些官本位思想的领导干部的命门,使他们有权知敬畏,有权不任性。再次,“做人要实”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何为老实,就是要表里如一、言行一致,本本分分做人,规规矩矩做事,这也将是权力入笼的现实体现。
(二)“三严”为权力进笼指明了最终途径。
“三实”为权力入笼提供了现实标准,而“三严”则为权力入笼指明了最终途径。
首先,“严以修身”的要求为权力入笼指明了思想基础。“严以修身”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把牢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纵观近期处理的贪腐官员,理想信念缺失、党性意识淡薄基本是通病。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进一步学习党的纲领性文件、有关规章制度,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学习我党老一辈革命家和杰出党员领导干部的事迹和精神,时刻牢记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使命和责任,使党性修养内化于心,外现于行。
其次,“严以律己”的要求为权力入笼指明根本所在。没有“严以律己”的自觉,“严以修身”、“严以用权”就无从谈起。古语云,“胜人者力,自胜者强”,自律是一种领导素质,也是一种领导能力。全体党员干部自觉严格遵守党章,重中之重是严守党纪党规、尤其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最核心的是坚持党的领导,自觉维护中央权威;最重要的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只有遵章守纪成为行为自觉,权力才不会滥用,制度的笼子才能见成效。
最后,“严以用权”为权力入笼指明了最终目标。严以用权,其实就是在制度的约束下形式权力,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按规则、按制度、按法律用权,牢固树立职权法定的意识,做到有权不任性,有权不妄为。
习近平总书记三严三实要求的提出,切中了作风之弊的要害,把准了作风建设的命脉,抓住了改进作风的关键,也为党员领导干部依法用权找到了最终途径。只要党员领导干部时刻以党纪国法严格要求自己,在履职用权过程中心中充满阳光,就能够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权力在阳光下健康运行。(中交地产华通置业迟铁) |